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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轉型是我們面對氣候變遷必經的路程, 光電修法要有「公正」也要有「轉型」

薇帕颱風和樺加沙颱風,釀成堰塞湖潰堤,造成多人傷亡與嚴重災損。丹娜絲颱風,摧毀農作物及基礎設施,重創雲嘉南地區。臺灣被世界銀行分類為高災害風險地區[1],無論國際或國內的研究資料都指出,當氣候變遷加劇,強降雨、颱風等極端事件會越來越頻繁,越來越嚴重[2][3]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指出:「全球能源系統是二氧化碳排放的最大來源。因此,減少能源部門的排放對於限制全球暖化至關重要。」[4],因此,能否成功進行能源轉型,是我們是否有辦法即時因應氣候變遷的關鍵之一。

近年來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在大力推展再生能源的過程中受到許多反挫,因制度規劃不善就草率上路的關係,廠商全台圈地種電,造成諸多生態及社會問題,引發環保團體、農漁民,居民及原住民的反彈。錯誤資訊、地方勢力不當介入、政治攻防更進一步將光電推上風口浪尖,人民對光電避之唯恐不及。然而,我們看到現在國家的方向,不是積極檢討制度不足之處,而是害怕退縮,但面對氣候變遷,我們沒有放棄再生能源的空間,我們必須解決問題,繼續推展光電,以落實能源轉型。

我們支持光電環評應納入修法,但修法內容應完善,否則恐造成光電發展全面停滯。就目前草案我們建議如下,期待立法院能有效衡平發展光電的需求和光電所帶來的環社影響:

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

  1. 目前較無爭議的開發類型為專業農漁民、公民社區自主開發的光電,然而草案要求所有敏感區位的光電,無論規模大小皆須經過環評,恐不利此類型光電之發展。建議仍應逐一檢討「個別區位及光電型態設置一定規模(含累積開發)以上」確有對於環境影響之開發類型,始納入環評。
  2. 草案僅納入地面光電,此將加速光電廠商開發「室內漁電」,然而室內漁電對於生態衝擊更大,也容易有假養殖的情形,恐惡化光電對於環境與社會的負面影響。建議應針對室內漁電討論納入環評標準。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

  1. 國家風景區之劃設目的是為「觀光」,因此其並非皆與光電開發衝突,我國風景區廣闊,以雲嘉南風景區為例,高達87,802公頃,土地利用狀況分殊,許多土地並不具備敏感性,不應一概全面禁建。
  2. 雲嘉南風景區與養殖區域重疊性高,目前草案僅限制地面光電,此將加速光電廠商開發環社問題更大的「室內漁電」。建議僅限制地目變更型光電,並另行針對一定規模(含累計開發)以上光電設置,訂定景觀管理規範。

地質法修正草案:

  1. 依地質法第5條規定,地質敏感區包含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其所涉區位分殊,除地質遺跡、山崩與地滑等區位較敏感,宜加以限制外,其餘類型,例如地下水補注區、斷層區等,皆與光電系統設置之敏感因子較無直接關聯,和光電開發無明顯扞格之處,不應全面禁建光電。我們建議地質法可限制地質遺跡、山崩與地滑區位。
  2. 又地下水補注區與斷層區之區位範圍廣泛,土地利用分殊,應尊重公民社區及專業農漁民自主開發,該區位較不涉及光電敏感因子,不應一概納入限制。

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

  1. 國家公園應就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不同使用分區,針對光電設施設立不同強度之土地使用規範,完全禁建應僅限於特定分區。

禁限建的法體系問題:

目前風景區、地質敏感區、國家公園的禁限建皆僅針對光電,然而其他開發類型,包含工廠開發、採礦等,其對於環境的侵擾皆較光電高出許多,卻不在禁限建的範圍內,此次修法恐有污名化光電,且造成規範輕重失衡之疑慮。我們建議,應就環境敏感區與光電系統設置之敏感因子有直接關聯者,檢討其環評標準;本次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及國家公園法的修正,應考慮比例原則,審慎為之。長期而言,能源部門應提出分期分區開發政策,避免光電入侵不宜開發之區位。

[1] Dilley, Maxx; Chen, Robert S.; Deichmann, Uwe; Lerner-Lam, Arthur L.; Arnold, Marg aret. 2005. Natural Disaster Hotspots: A Global Risk Analysis. ©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http://hdl.handle.net/10986/7376. p.4.

[2] IPCC AR6, SYR, p.46.https://www.ipcc.ch/report/ar6/syr/downloads/report/IPCC_AR6_SYR_FullVolume.pdf.

[3] 氣候變遷災害風險調適平台網站,臺灣歷史極端氣候災害事件,https://dra.ncdr.nat.gov.tw/Frontend/Disaster/DisasterDetail/Menu000023

[4] IPCC AR6, WG III, CH 6, para.6.1, p.617. https://www.ipcc.ch/report/ar6/wg3/downloads/report/IPCC_AR6_WGIII_Chapter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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