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ic selectors
Exact matches only
Search in title
Search in content
Post Type Selectors
TOP

刑法第190條之1解釋與適用專題研討會

地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7樓第一會議室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靠辛亥路三段、復興南路口

日期/時間
Date(s) - 2018/07/28
下午 1:30 - 下午 5:00


一、 研討會目的
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原為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有關「環境案件司法程序檢討」 ,就「重大環境犯罪」朝向「抽象危險犯」修正 。將原條文中「致生公共危險」的文字予以刪除,減輕未來檢察官偵辦環境案件舉證「致生公共危險」的困難,並且增列同條過失犯以及未遂犯等處罰規定。條文修正後文字,將可能導致刑罰對象過大的問題,且對於既有污染環境法規,已明確規定各類違反行政義務所可能遭受行政罰或行政刑罰的體系,造成法適用上的紊亂。對此,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團體,希望以舉行研討會方式,釐清刑法第190條之1的法適用爭議,以及未來該條文與既有行政法規競合衝突的解決問題。以利未來實務工作者能明確掌握刑法第190條之1之解釋適用。

二、 參考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內容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會議資訊
時  間:2018年7月28日星期六下午13時30分
報名時間:2018年7月1日起
地  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7樓第一會議室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靠辛亥路三段、復興南路口)
主辦單位: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
協辦單位:臺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


活動聯絡人
聯 絡 人:郭鴻儀(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
聯絡方式:02-23915538
Email:[email protected]